@市管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填報典型案例剖析,請查收(上) 先鋒泰州 3天前
近期,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填報工作正緊鑼密鼓開展,為確保“應報盡報、準確無誤”,我們選取了工作中遇到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案說法”,致力幫助領導干部準確理解政策規定、把握填報要求,有效消除認知“盲點”、規避填報“雷區”。
今天小編帶大家
一起學習典型案例1-3
請您查收
典型案例一
張某,某市(區)正科職干部,2017年10月,作為擬提拔對象,對其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進行查核,比對發現未報告配偶注冊1家個體工商戶。
本人說明
該個體工商戶是妻子6年前注冊的小超市,此后因為經營不善,2年前已停止營業,當年度同時注銷了銀行賬戶。填報個人事項時,以為停止營業就等同于注銷企業了,就不需要填報了。
政策規定
?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 有“未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1家以上”情形的,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
? 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
認定處理
? 該個體工商戶雖然停止營業,注銷財務相關手續,但未到工商部門注銷營業執照,屬于“已經停止經營活動但未辦理注銷手續”情況,依據兩項法規,認定張某未報告配偶經商辦企業為隱瞞不報行為,取消其考察對象資格并給予誡勉處理。
典型案例二
劉某,市直某機關副處職干部。2017年隨機抽查發現未報告持有往來臺灣通行證。
本人說明
辦理臺灣通行證是為了參加單位組織的招商引資活動,由單位統一辦理,屬因公證件,以為不需要填報。
政策規定
?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臺灣的情況”。
? 有“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臺灣情況”情形的,認定為漏報行為。
? 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后備干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認定處理
? “因私”或者“因公”往來臺灣,均使用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僅根據簽注類型區分因公因私往來臺灣情況,因此往來臺灣通行證需要填報。依據兩項法規,認定劉某未報告往來臺灣通行證為漏報行為,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典型案例三
張某,市直某機關副處職干部。2018年隨機抽查發現未報告車庫面積40平方米。
本人說明
填報時沒有查找房產證,以為車庫沒有登記產權,認為不需要報告,僅填寫了主屋面積。
政策規定
? 領導干部應當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
? 有“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情形的,認定為漏報行為。
? 《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填表說明明確: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的,具體地址、建筑面積、房產性質和功能類型等以證書記載的信息為準;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信息為準;與他人共有的房產,“建筑面積”應填寫整套房產的建筑面積。
認定處理
? 產權證書上已經登記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屬于填報范圍,依據兩項法規,認定張某未報告車庫為漏報行為,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典型案例請認真學習
祝大家填報順利
來源:先鋒泰州
編輯:陳小云
責編:趙倩倩
審核: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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