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剛剛發布!2023年第三季度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典型案例
剛剛
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對2023年第三季度交通運輸
安全生產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一起來看看吧
↓↓↓
案例一
泰州市天成國際集裝箱貨運有限公司
生產經營單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案
基本案情
根據泰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指揮調度中心主防系統監控情況通報,2023年07月13日13時16分左右,泰州市天成國際集裝箱貨運有限公司駕駛員梅榮,在駕駛蘇M31625(黃牌)危險品運輸車輛的途中,產生生理疲勞的現象,公司監控人員發現后雖通過主防系統進行了提醒,但駕駛員沒有及時糾正疲勞駕駛的行為,至當日14時47分左右,主防系統又產生了7次生理疲勞報警。從13時16分至14時47分近一個半小時內,監控人員雖對駕駛員進行了提醒,但未及時將這一情況向公司管理人員進行匯報,致使駕駛員疲勞駕駛的行為一直未能得到糾正。泰州市天成國際集裝箱貨運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2023年07月14日下午,泰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依法核查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對泰州市天成國際集裝箱貨運有限公司作出了罰款5000元、責令立即消除隱患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生理疲勞駕駛行為,是造成車輛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車輛安裝動態監控系統后,出現司機疲勞駕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隱患行為,車載設備會自動向監控平臺發出告警信息,客貨運企業監管員必須及時提醒司機、規避風險,從而將危險和隱患扼殺在“搖籃”之中,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發生。實施車輛動態監控,不僅是監督和防范不安全駕駛的一種有效手段,也有利于運輸企業更安全更高效調度管理運輸車輛。為保障車輛運行安全,避免疲勞駕駛、超速等違法違規行為無法被正常預警,保持和維護動態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時有效處置系統預警是道路運輸企業及其監控人員的法定義務,反映了企業安全管理的水平;監控人員不能夠有效履行職責,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提醒駕駛員行駛安全,屬于嚴重的安全生產隱患,應當進一步加強管理,防范事故隱患于未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案例二
泰州市洲海航運有限公司
“洲海機958”船舶
涉嫌超核定載重線載運貨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07月02日09時40分,在海陵區鹵汀河董譚大橋北側水域,泰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巡航檢查發現,泰州市洲海航運有限公司“洲海機958”船舶裝載石子從泰州運輸到鹽城射陽,航行過程中左右甲板已淹沒于河水中,經現場勘驗,船舶左右剩余干舷均低于20mm。該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的規定。泰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決定給予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并依法責令卸駁載。
案例評析
船舶在航行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有關規定,嚴禁超載運輸貨物和旅客。運輸貨物船舶在碼頭裝載貨物時,要嚴格執行《內河船舶安全與環保證書》規定的參考載貨量,貨物裝載完畢后,船員要立即做好船舶左右干舷的測量,防止出現超核定載重線運輸,杜絕船舶在航行過程中發生沉沒的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貨物或者旅客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者載客條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載運輸貨物或者旅客。第八十二條規定:船舶不具備安全技術條件從事貨物、旅客運輸、或者超載運輸貨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對超載運輸的船舶強制卸載,因卸載而發生的卸貨費、存貨費、旅客安置費和船舶監管費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案例三
周口市興港航運物流有限公司
涉嫌船舶未按規定
開展開航前自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08月18日10時00分,泰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高港船閘下游引航道巡查發現,周口市興港航運物流有限公司所屬的“豫長泰1299”船舶未按照規定開展開航前自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泰州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決定給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
案例評析
近年來,船舶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航運公司管理不到位、船員履職疏忽所致。船舶開航前自查主要要求責任船員對船舶航行、消防、救生、主機動力設備進行自查,確保貨物裝載、系固符合要求,系泊設備狀態良好。同時,航運公司也應積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開航前自查納入公司管理,明確責任,細化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確保有效實施。船舶按照規定有效開展開航前自查有助于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進一步保障航行安全,避免水上交通事故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中國籍船舶應當建立開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離泊前應當對船舶安全技術狀況和貨物裝載情況進行自查,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格式填寫《船舶開航前安全自查清單》,并在開航前由船長簽字確認。第五十三條規定:船舶未按照規定開展自查或者未隨船保存船舶自查記錄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1000 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編輯:余盈
責編:岑丹
審核:戚翔、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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